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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護身符--現場執法記錄儀
發布日期:2016/8/31 23:27:32
去年五月,我局某派出所接到轄區李某電話,說他晚上臨時從長沙趕回鄉下,發現比自己妻子小十六歲的鄰居小夥子黃某在自家二樓廁所中藏著,追問中黃某趁黑從二樓跳下,李某父子不知黃某死活,不敢下樓追趕,於是報警要求派出所民警出警。
民警在現場尋找黃某未果,發現黃某家的大門緊閉,也無人應答,於是找來樓梯爬上黃某二樓,找到了正在床上呻吟的黃某。在對黃某的詢問中,黃某陳述其天黑了去李家玩耍,突遇李某回家,慌亂中躲入廁所,哪知李某急著上廁所發現了他,將他一把揪住,他急於脫身,隻好從二樓縱身跳下,然後強忍著劇痛爬回了自己家。對他去李家幹什麽,二十三歲的他隻字不提。平時辦事細心嚴謹的賀副所長用隨身攜帶的手機錄下整個出警對話。民警得知黃某父母親已回家遂離開了黃某家。第二天所長告知我這麽回事,我吩咐所長一定要將出警的手機錄音拷成光盤保存附卷。
約一個月左右,黃某拄著拐杖和父親來局裏投訴派出所不作為,包庇李某父子故意傷害。黃某說是去李某家玩耍被李某父子捉住抬起從二樓扔下,造成他多處骨折,已用去六萬多元醫藥費……聽完父子倆的控訴,胸有成竹的我告訴他們派出所已錄製出警錄音(之前所長將錄音已放給黃某父親聽了),而且嚴厲批評了黃某私通李某妻子多年,此次敗露後已造成李某妻離子散的的後果,並警告他們誣告陷害他人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訓斥之後,黃某父子自知理虧默默離開了,再未找派出所的麻煩,時至今日也再未重提此事。如果沒有當時的手機錄音錄像,恐怕又要釀成一起曠日持久的涉法涉訴無頭上訪案。事後,我多次表揚這位出警的副所長機智,在現場執法記錄儀配備嚴重不足的當下,用隨身攜帶的手機記錄現場執法情況也不失為一種替補的好方法。
早在2008年,我局在經費拮據的情況下即花重金采購了幾台數碼鷹供巡特警使用,對記錄妨礙公務行為、保護民警正當執法、減少不實投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013年,局裏又想方設法擠出經費批量采購現場執法記錄儀,配備給相關一線辦案單位,強調要求民警出警必須配戴,對妨礙公務案件要求先審錄像再審案卷。2014年年初,製訂了《現場執法記錄儀使用規定》,強調出警必須使用現場執法記錄儀,並開展了對出警未使用現場執法記錄儀的追責工作。盡管有些民警不習慣、不理解,甚至以配備不足為由來搪塞,為了養成和提升民警良好的執法素質,局裏一次通報了六起應當使用現場執法記錄儀而未使用作為執法過錯予以追究的案件,對促進民警使用現場執法記錄儀還是收到了一定效果。
盡管年初中央深改組強調公安機關要加大執法規範化力度,但是我們沒有想到《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這麽快就出台了,也許是沸沸揚揚的雷某案件催生了《規定》吧。公安部2016年6月18日製定公布,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明確各級公安機關要切實落實相關要求,充分配備相關儀器設備,加強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使用管理,規定公安機關接受群眾報警、當場盤問檢查等6種現場執法活動,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以及現場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監督的一係列規定。不過,基層要嚴格實施《規定》卻麵臨了一係列困難,如經費來源、設備采購、軟件開發……甚至非工作時間警察製止違法犯罪情形沒有攜帶現場執法記錄儀怎麽辦等等。不過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總是超前的,所以執行起來難免要打些折扣,甚至讓基層無所適從,有些摸著石頭過河的味道!
今年以來,一些無良網絡大V為主力操縱的媒體輿論加大了對警察的絞殺力度。由警察現場執法而引發警民衝突的多起案件都陷入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糾結之中。警方對社會關切的回應當然是必要的,但是作為一方當事人,言語的辯解難免讓旁觀者有“瓜田李下”的質疑。加上有時出警未帶執法記錄儀或記錄不清,要讓網絡圍觀民眾相信警方的清白非常困難,而對警員的“有罪推定”卻鋪天蓋地而來!
在日常執法中,民眾有配合警方執法的義務,警方亦有嚴格執法的責任。在這個“無圖無真相”、“無視頻無真相”的自媒體時代,對執法行為合法性的證明,當事警員的自述、甚至現場目擊證人的證明等等,一切都比不上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來得直觀、服人、服眾。
不過,前段由於經費不足、配備不到位製約了現場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加上公安部規定的滯後,很多地方公安機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值得點讚的是2013年寧夏公安廳出台了《寧夏公安機關執法記錄儀管理使用規定》,明令執法記錄儀“出警必戴必開,處警必用,資料必存”。特別是在實施過程中,硬性規定“民警因現場執法行為引發投訴的,凡不能提供現場執法記錄證實其執法行為合法適當,即認定其有過錯”。這樣的“有錯推定”,並不是非要和執法警員過不去,而是要有效督促出勤警員佩戴執法記錄儀,促進執法專業化和規範化。
對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而言,首要的工作既不是去說服公眾,也不是去說服警察。執法記錄儀隻是一個工具,它既可以監督和規範警方執法,同時也可以保護嚴格依法執法的警察不被執法對象和圍觀群眾誤解投訴甚至誣陷,從而有效預防和減少警民衝突的發生。對於警察而言,執法記錄儀不是個累贅、不會束縛手腳、不會不便工作!自媒體時代作為社會矛盾激化的集中承受者,警察學會保護自己、保護群體同樣重要!
公開、透明、規範是民眾對警方執法的底線要求,《規定》的頒行,給所有潛在的執法對象吃了一個定心丸的同時也是一個明白的警示,對民警而言,多了一道緊箍咒,也多了一道護身符。現在該是我們各級領導認真嚴格落實《規定》的時候了,盡快讓民警人人有、人人會,設備輕巧實用、耐用。我們作為一個守法的警察會歡迎現場執法記錄儀,高興地使用現場執法記錄儀!